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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黃玫瑰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大仁科技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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