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補,378,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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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蔡文政
洪貴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翁敏傑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下列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29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二、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42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蔡文政,均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4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洪貴英,均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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