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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劉欣凝
陳姿伶
柳秀枝
羅涵文
陳佩君
沈瑛婷
李淑娟
楊淯媛
翁毓苹
黃泰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旅遊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3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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