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補,465,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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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信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恆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玲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 萬9,8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286 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 萬1,78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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