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張恩盛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邱雪萍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中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份,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0,200 元【計算式:273.9 平方公尺(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屏東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18,000元/ 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4,93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限原告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邱雪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