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5號
再審原告 鍾碩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鍾台生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10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7,3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藍家慶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