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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林萬發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引)。
如有抵押權人,應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二、系爭1043地號土地之現況略圖並標示四周道路名稱及附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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