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補,486,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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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傅瓊慧
傅士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8,2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9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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