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補,503,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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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台灣希森美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內康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仁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99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7,52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

此外,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是否已變更為「李家丞」?若是,請提出聲請承受訴訟狀並附具繕本,且應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相關證據以資為憑。

又國仁醫院為獨資非營利事業機構,實際負責人為鍾瑞嶂,故就被告部分亦請更正為「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準此,倘原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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