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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陳素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添、蕭伊倩、蔡奇憲、邵瑞芬、盧崇綸、廖玉雪、李政能、蔣孟婷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500 元(計算式:5000×104.9 =524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李進添、蕭伊倩、蔡奇憲、邵瑞芬、盧崇綸、廖玉雪、李政能、蔣孟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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