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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好印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詡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冬輝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619 元,應繳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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