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訴,113,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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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
原 告 李誼品
王玉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洪玉淳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王玉文194,192 元、原告李誼品88,474元,而為訴之聲明減縮,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屬500,000 元以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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