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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李屏華
宋雲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住詳卷
陳冠年律師住詳卷
被 告 陳文書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送鑑定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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