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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文連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鄭凱桀
鄭茂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5,620 元(計算式:391000-5380=3856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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