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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王淞醇
被 告 林宗毅
玖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玖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梁泉欽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許可被告玖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梁泉欽為訴訟代理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玖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玖冠公司)於民國109年6 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委任其非律師之職員梁泉欽為訴訟代理人,並經本院許可。
惟梁泉欽嗣後就本院續行之言詞辯論期日即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被告玖冠公司迄今仍未提出委任書,自難認梁泉欽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法以裁定撤銷前開許可。
被告玖冠公司法定代理人應自行到庭或另行委任符合法律資格之代理人到庭為辯論,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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