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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 理 人 吳文龍
上列聲請人對於陳汖埊等人與董映庭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聲請訴訟參加,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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