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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姚瑀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詠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6,3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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