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思芬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榮傳
李飛進
李進益
林振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 萬元(計算式:2400×﹝264 +143 +246 +377 +261 +634 ﹞=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1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