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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好印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詡庭
訴訟代理人 黃清福
被 告 黃冬輝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辯論終結。惟有必要情形須再開辯論,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0 年9 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庭前補繳裁判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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