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訴,651,2023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1號
原 告 王國銘 住○○市○○區○○○巷00○0號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被 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茂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被告抗辯損害賠償抵銷部分,關於損害賠償之計算上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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