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文雪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勇晨、李香蘭、何筱雯、王玉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0萬8,1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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