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2號
原 告 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
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尉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59,097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6,213,401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13,4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9,214元,應再補繳23,3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