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訴,838,2021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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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鍾易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鎮宇、鍾旻芳、鍾惠任間請求給付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 萬5,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1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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