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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魏瑞笠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鈺奇
原 告 魏宇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被 告 李雲緒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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