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重訴,96,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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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


被 告 劉廷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28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443 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61,452 元,該裁定於同年7 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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