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重訴,98,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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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易樟
被 告 李雲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單足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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