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陳秋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 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4 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9 年7 月2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蔡桂枝│臺灣新光商業│108年6月14日│35,000 元 │UX0459763 │陳秋源│
│ │ │銀行九如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