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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郭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遺失案件受理案件登記表,且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6 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9 年9 月16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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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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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欣屏天然氣股│98-ND-0000725~│增資股│7 │7000 │ │
│ │份有限公司 │98-ND-000073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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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欣屏天然氣股│98-NX-0000144 │增資股│1 │2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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