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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和牛達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6 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9 年9 月16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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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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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牛達人有限│土地銀行東│108 年6 月3 日│450,000元 │PQ1594251 │和牛達人有│
│ │公司陳志宏 │港分行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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