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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3號
抗 告 人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政治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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