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勞執,23,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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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姜玉芬
相 對 人 千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前於110 年7 月20日經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9萬8779元、預告工資3 萬6000元,合計43萬4779元,並應於同年月23日給付完畢。

詎調解成立後,相對人迄今未給付分毫。

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三、查兩造間就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43萬4779元元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以認定。

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給付,積欠43萬4779元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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