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許和家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泓嘉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泓嘉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永紘、被告鍾進富、陳隆志、被告岡山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朱更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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