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簡字第1號
原 告 王乃民
吳玉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斯惟律師
邱基峻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賴柏宏律師
被 告 儒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格
被 告 儒洲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瑛
被 告 陳慶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9 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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