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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2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彥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吳彥萍分別於93年8 月及95年8 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100 年6 月底積欠聲請人290,051 元、迄100 年6月底積欠案外人342,573 元整未為清償( 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2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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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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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彥萍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220246│ │8月04日起至1│ │9 │
│ │元 │ │04年8月31日 │ │ │
│ │ │ │止,按年利19│ │ │
│ │ │ │.71%計算之利│ │ │
│ │ │ │息,自104年9│ │ │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吳彥萍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260800│ │8月04日起至1│ │9 │
│ │元 │ │04年8月31日 │ │ │
│ │ │ │止,按年利15│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自104年9月│ │ │
│ │ │ │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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