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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予晏即林屏卉即林秀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予晏於107 年07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78,765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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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予晏即林│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4701 │秀翠、林屏│7月21日起 │ │ │
│ │元 │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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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予晏即林│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3% │
│ │152225│秀翠、林屏│3月15日起 │ │ │
│ │元 │卉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林予晏即林│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2225│秀翠、林屏│4月15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元 │卉 │ │ │率一成;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以上其│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按上開利率二│
│ │ │ │ │ │成,按期計收違│
│ │ │ │ │ │約金,每次違約│
│ │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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