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0055,2021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5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阮氏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1878 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