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0072,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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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芮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110 年5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 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芮妮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8 年4 月2 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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