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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佩庭即李秋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零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佩庭於92年04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9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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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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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佩庭即李│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69129│秋賞 │月10日起至民│ │ │
│ │元 │ │國104年8月31│ │ │
│ │ │ │日止按年息百│ │ │
│ │ │ │分之20計算之│ │ │
│ │ │ │利息,及自民│ │ │
│ │ │ │國104年9月01│ │ │
│ │ │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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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佩庭即李│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3005 │秋賞 │5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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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李佩庭即李│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
│ │19943 │秋賞 │5月28日起至 │ │ │
│ │元 │ │民國110年7月│ │ │
│ │ │ │19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16.9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10年0│ │ │
│ │ │ │7月2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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