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惠芳於民國94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 元,約定分012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8月02日止累計116,955 元正未給付,( 其中29,170元為本金,87,785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27號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惠芳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9170 │ │8月03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