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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黃俊源即聚源水電工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主張自民國110 年4 月28日起息,以及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110年4月28日之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是否刪除聲明二、「如對債務人聚源水電工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俊源給付之」之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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