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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8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黃登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柒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登順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4470 元,專案補償款0 元,共計新臺幣24470 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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