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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0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吳雯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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