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0213,2021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陳富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 分別需補償新臺幣3,600元專案補償款(共計新臺幣7,200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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