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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陳富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 分別需補償新臺幣3,600元專案補償款(共計新臺幣7,200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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