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0248,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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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48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債 務 人 黃安隆

陳品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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