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蔡美蓮
上列聲請人與葉玉英、徐仁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是否連帶請求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有約定每月以新臺幣1,000 元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為按本票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