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0299,2021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私立民生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范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王弘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弘志其法定代理人高湘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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