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0318,2021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1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鍾雨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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