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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曹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叁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52,672元整暨自起息日96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62,956 元整,及其中本金50,123自起息日110 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易貸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48,355 元整,及其中本金78,788自起息日110 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㈡、緣債務人曹梅玲於92年11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63,983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5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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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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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曹梅玲 │暨自起息日9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52672│ │年01月11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曹梅玲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0123 │ │年07月28日起│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曹梅玲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78788 │ │年07月28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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