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063,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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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顏華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叁拾玖元,及暨其中本金59,077元整自民國110 年01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顏華伶於民國92年07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380450701751207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01月04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18,539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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