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0741,2021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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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文崇
法定代理人 陳劉鳳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文崇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陳劉鳳月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書面通知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送達影本。

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僅於110 年10月5 日提出債務人其監護人陳劉鳳月之戶籍謄本,仍未補正債權讓與情事已通知債務人之監護人陳劉鳳月之證明文件,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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